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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的赠与物可否请求返还,赠与行为是什么样的性质

时间:2024-04-22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婚约期间的赠与物可以请求返还,但是只有受赠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赠与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返还。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一、婚约期间的赠与物可否请求返还

  提示,婚约期间赠与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

  1.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什么样的性质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该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希望婚约能顺利实现,是基于二者结婚成为夫妻的目的的赠与,也即对婚后的另一半的赠与。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