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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个典型案例之七:张小某与张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时间:2020-12-29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个典型案例之七:张小某与张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小某(10周岁)系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孙女。被告张某某等系程某某的子女、孙子女,均为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程某某生前留下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程某某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后,原、被告就遗嘱的履行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被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有效。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作表示的,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庭审中,三位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法院判决:遗嘱指定的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所占份额为三分之一,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未成年人受遗赠权的典型案例。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其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中确定继承人,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选定继承人的为遗赠。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的限制,无法独立行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权。为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上述规定中的“赠与”包括遗赠行为。对于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程某某无其他债务,遗赠对于未成年人张小某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即使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作出了放弃遗赠权的表示,该行为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继承产生影响。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释法规则,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做表示的,更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分析与适用,依法合理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利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