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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地法律规定

时间:2022-03-18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其牵涉复杂的人身关系与感情纠葛,因此离婚纠纷常常难以取得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那么离婚纠纷开庭审理有哪些流程?离婚纠纷管辖地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纠纷开庭审理有哪些流程

  1、庭审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 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离婚纠纷管辖地法律规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离婚纠纷管辖地法律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离婚纠纷管辖地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周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