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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时间:2022-01-26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现在我们似乎经常会听到“离婚”这两个字,夫妻离婚无非就是感情破裂或者对方做了什么错事无可挽回。那么,现实一点的话,就必须考虑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因此,今天,小编就将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咨询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何解决共有房产纠纷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理按价共有关系的几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几方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几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理共同共有关系的几方房屋产权时,由于几方所有者对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

  三、离婚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结婚,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所有权,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

  2、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一开始就介绍了过错方财产分割时的原则。然后,小编也介绍了如何解决共有房产的纠纷,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注意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