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1-10-02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许多夫妻会由于生活琐碎的事情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有些离婚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只能提起诉讼解决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三、离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带哪些材料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中已有陈述。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如上海浦东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他们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

  4、部分财产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的内容,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管辖情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以及涉外离婚管辖的情形。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