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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起诉离婚法院在哪里

时间:2021-08-25 |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苏州起诉离婚法院在哪里?起诉离婚是在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大家可以到苏州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离婚诉讼程序分起诉阶段、双方答辩阶段以及庭审阶段。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苏州起诉离婚法院在哪里

  通过法院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 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 14 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 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 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苏州起诉离婚法院在哪里相关内容,小编建议您应当控制夫妻共同财产或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证据后, 再协商离婚或起诉离婚,以免打草惊蛇,让对方有机会转移财产。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上面的律师。